问题来源:
刘老师
2024-11-21 18:33:37 203人浏览
这句解析的意思是,在计算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的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照这项股权可能分配到的金额。简单来说,就是股权转让的收入中,不能减去被投资企业还没分给股东的钱。因为这些钱是被投资企业的,不属于转让企业的成本或损失。所以,在题目中的业务(6),已经按照这个规定来处理了,就不需要再进行纳税的调整。
这里与撤资区分:
行为 | 取得的价款划分 | 存在差别原因 |
撤回或 减少投资 | 投资收回 | 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减资比例分配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这个环节就相当于实际分配了股息,需要确认股息所得 |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通常免税,会涉及纳税调减) |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际收到的价款-投资成本-股息红利 | ||
股权转让 | 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 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只是换了一个股东,被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及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等没有影响,并未进行股息分配,所以不得扣减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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