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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股息,如果超过一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收到的股息超过一年免征个人所得税,1月到12月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月以内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也是这样的吗?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021-07-13 14:23:05

问题来源:

设立在我国境内的某重型机械生产企业,由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持股25%,2020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58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58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可以扣除的相关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700万元。实现利润10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因转让原材料而缴纳除增值税以外的税金及附加共计245.4万元,未在账簿上体现。
(2)8月中旬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一台,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企业将其费用一次性计入了成本扣除(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
(3)获得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已取得财政部门正式文件,费用化支出400万元。
(4)当年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4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0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为5万元。
(5)发生广告费支出1542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9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
(6)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分得股息300万元,该股票持有8个月后卖出。
(7)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200万元(含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活动的委托研发费用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8)营业外支出中的50万元为违反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支出,10万元为诉讼费支出,20万元为违反政府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罚款支出。
(9)就2020年税后利润向全体股东分配股息1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不考虑税收协定的影响)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业务(1)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销售原材料缴纳的税金及附加245.4万元,漏记账,应在会计利润中调减。
【查书】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范围 参考教材P182

(2)说明业务(2)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处理?

不正确。会计上:购置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计提折旧扣除;税法上: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超过500万元的,应通过计提折旧费用的方式分期在会计利润中减除。
折旧费用=600÷10÷12×4=20(万元),应调增会计利润=600-20=580(万元)
【查书】加速折旧优惠 参考教材P218

(3)计算业务(3)财政补助资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补助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50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应纳税调减;与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化支出4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合计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500-400=100(万元)
【查书】不征税收入 参考教材P178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400×14%=196(万元)<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96=4(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400×2%=28(万元)<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8=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400×8%=112(万元),本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加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112万元,本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25万元准予据实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本年度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5=1(万元)
【查书】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参考教材P184-P185、P187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7500+2580)×15%=1512(万元),实际发生15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42-1512=30(万元)
未取得合法票据的2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1=(90-20)×60%=42(万元),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2=(7500+2580)×5‰=50.4(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42=48(万元)
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48=78(万元)
【查书】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参考教材P184-P185、P187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免税。
投资收益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查书】免税收入 参考教材P179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即按照孰低原则享受加计扣除,境内研发费用的2/3=(200-80)×2/3=80(万元),境外研发费用的80%=80×80%=64(万元),应以64万元作为基数计算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80)×75%+64×75%=90+48=138(万元)
【查书】加计扣除优惠 参考教材P214、P216

(8)计算业务(8)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0万元违约金支出、10万元诉讼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20万元违反政府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罚款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查书】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 参考教材P192

(9)计算业务(9)应预提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预提所得税税额=1000×25%×10%=25(万元)
【查书】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230

(10)计算该企业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该企业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245.4+580-100+1+78-200-138+20=995.6(万元)
该企业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95.6×25%-600×10%=188.9(万元)。
【查书】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219、P224

查看完整问题

闫老师

2021-07-14 08:54:05 4184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您好:

(1)个人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分红,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分红,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税。

(2)企业所得税并不是上述规定的哦~~

企业持有股权取得的分红,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企业类型

从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

不免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不免

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不免

不免

不免

您参考文字总结,自行填表会更有助您的学习,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哦~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交流,祝您轻松过关~~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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