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公司是否属于生产企业?能否按100%加计扣除?
问题来源:
(1)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含税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3)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4)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75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5)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6)为治理污水排放,8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300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公共污水,当年取得收入2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2万元。
(7)撤回对境内某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100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6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且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应当扣缴增值税=120/(1+6%)×6%=6.79(万元)
应当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9×7%=0.48(万元)
应当扣缴教育费附加=6.79×3%=0.20(万元)
应当扣缴地方教育附加=6.79×2%=0.14(万元)。
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200×14%=168(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200×2%=24(万元)<实际发生额2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200×8%=96(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
本年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未扣除额5万元。考生注意掌握本辅导书中职工教育经费和广宣费上年结转扣除相关规则的分析归纳的内容。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900×30%=1770(万元)
当年发生的800万元广告费无须作纳税调整,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5900×5‰=29.5(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2=60×60%=36(万元)
可以扣除29.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9.5=30.5(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100%=75(万元)。
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即是该项目运营的第一年,该项目所得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免税的所得额=20-12=8(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撤回投资,取得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960-40+12+1-5+10+50+30.5-75+20-8-10=945.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45.5×25%-26.55=209.83(万元)。
孟老师
2023-07-16 16:09:59 1417人浏览
同学你好~
通常除了软件生产企业外,一般题目中所说的生产企业(如:服装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制药企业等)都属于制造业企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软件生产企业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属于制造业行业,属于一般企业,这个特例记忆一下即可~
祝您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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