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的处理。
老师,对于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全额,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减按50%,超过一年,暂免的这个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况?谢谢老师
问题来源:
25.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同此规定)
27.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案例】李先生和张先生各自取得一张有奖发票。其中,李先生获得奖金800元,张先生获得奖金900元。根据税法规定,李先生可以直接兑取800元奖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张先生在兑取奖金时,兑付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0(900×20%)元,张先生实际取得奖金720元。
孔老师
2020-09-19 16:01:45 2829人浏览
这个规定属于个人所得税里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行的差别化征税政策,不是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哦。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在企业所得税中,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但是不包括 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您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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