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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问题,这个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25×5%×3=78.75(万元)这个能详细说明一下吗?没理解

其他知识点 2020-09-28 13:09:22

问题来源:

(2)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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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老师

2020-09-28 14:24:05 2976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本题中纳税人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所以按照购房发票上的金额525万元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2016年3月购买,2019年1月转让,持有时间为2年10个月,法规中说明: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所以按照3年计算,即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25×5%×3=78.75(万元),您了解一下。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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