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税?
这个题目第2问跟第1问有什么不同呢?都是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问从哪能看出来已经抵过进项税额了呢?用13%
问题来源:
【例题4】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8年12月销售购于2008年10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未放弃减税优惠);
(2)2019年4月销售购于2012年1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
要求:分别计算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
(1)应纳增值税=59000÷(1+3%)×2%=1145.63(元)
(2)销项税额=59000÷(1+13%)×13%=6787.61(元)。
小臧老师
2020-04-20 14:58:07 3705人浏览
主要是看这个转让的设备当初是什么时候购进的;
对于一般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对于小汽车、摩托车、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以及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采用适用税率(13%)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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