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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税?

这个题目第2问跟第1问有什么不同呢?都是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问从哪能看出来已经抵过进项税额了呢?用13%

增值税征收率 2020-04-19 18:17:15

问题来源:

【例题4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201812月销售购于200810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未放弃减税优惠);

2)2019年4月销售购于20121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59000元。

要求:分别计算上述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案】

1)应纳增值税=59000÷(1+3%)×2%=1145.63(元)

(2)销项税额=59000÷1+13%×13%=6787.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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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臧老师

2020-04-20 14:58:07 3705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主要是看这个转让的设备当初是什么时候购进的;

对于一般的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对于小汽车、摩托车、游艇,2013年8月1日之前购进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除外)以及2013年8月1日之后购进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采用适用税率(13%)计税。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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