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消费税为何不计算城建税及附加的计税基础
城建税及附加税的计税基础是增值税加消费税是因为进口环节没有计入吗?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缴纳的附加税交到了哪里?
问题来源:
(1)销售一批设备,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款3450万元,按合同约定本月底收取货款的50%,下个月底收取余下的50%,本月尚未收到货款;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设备,取得价税合计金额2750万元;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取得预收款1750万元,设备尚未发出。
(2)将生产出的新型设备投资于乙公司,该设备无同类产品市场价,生产成本为2250万元。
(3)购进生产用零部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2373万元,支付道路通行费,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税额4万元。支付桥、闸通行费,取得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2.5万元。
(4)进口1辆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使用,小汽车关税完税价格35万元人民币。
(5)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上月购进的零部件被盗,零部件成本20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处理。
(6)将一栋位于市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预收半年的租金,价税合计525万元,该楼于2015年购入,选择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
(7)因管理不善,导致一栋厂房失火,全部毁损,当初购进时已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该厂房的净值率为80%。
(其他相关资料:设备的成本利润率为10%;小汽车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销项税额=3450×50%×13%+2750÷(1+13%)×13%=540.62(万元)
销项税额=2250×(1+10%)×13%=321.75(万元)
进项税额=2373÷(1+13%)×13%+4+2.5/(1+5%)×5%=277.12(万元)
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额=35×(1+20%)÷(1-5%)×5%=2.21(万元)
向市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25/(1+5%)×5%=25(万元)
进项转出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进项转出额=65×80%=52(万元)
孙老师
2021-04-09 18:11:29 6085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城建税有“进口不征,出口不退”的特质。
进口不征是指: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缴纳城建税。
首先我们理解一下为什么要征收城建税,是因为我们国家的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的时候享受了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利益,相应城建税的用途也是用来继续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的,但是对于进口货物来说,是在国外生产的并没有享受我国的市政利益,所以进口不征城建税。
有问题欢迎继续交流。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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