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要扣除土地使用权成本
问题来源:
乔老师
2023-07-10 08:57:21 897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是政策明确规定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销项税额=(含税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允许扣除的土地价)/(1+9%)×9%
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个土地价是向政府部门缴纳的,而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不用交增值税,那么购买方就无法抵扣这部分进项税
而购买方支付的土地价一般金额都比较大,又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还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算销项税额,那么应纳税额(销项-进项)就比较多。企业税负就比较重了。
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所以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算销项税额时,把支付的土地价减去,以此达到与抵扣进项税额一样的效果。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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