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四、本章知识点组合
某食用油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月初向农民收购的菜籽中的10吨转让给其他食用油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5万元,该批菜籽收购单价0.3万元/吨,损耗率5%。
(2)销售食用花生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
(3)当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大豆,收购凭证注明收购款2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转让菜籽的增值税销项税。
(2)计算业务(2)销售花生油的增值税销项税。
(3)如果该企业当月对业务(3)计算抵扣进项税20×9%=1.80(万元),计算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计算该企业上述业务可抵扣的进项税。
【答案及解析】
(1)3.5×9%=0.32(万元)。
提示:菜籽属于农业初级产品,适用9%的税率。
(2)50×9%=4.50(万元)。
提示:食用植物油适用9%的税率。
(3)计算不正确。
理由: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抵扣。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
(4)当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10/(1-5%)×0.3×9%/(1+9%)=0.26(万元)。
冯老师
2022-08-02 14:35:21 1602人浏览
不是的,并不是收购大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是这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适用的是核定扣除,并不是计算抵扣。
所以这里计算方法不正确,并不是大豆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和参照法来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
您理解下~有问题欢迎随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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