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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差而发生的餐饮服务

老师您好。出差是跟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那么因出差而发生的购进餐饮服务,假如开了专票,能不能抵进项?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024-12-03 11:32:20

问题来源:

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辨易混
视同销售和进项抵扣
货物来源
用途
税务处理
进项抵扣
自产或委托加工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视同销售
可抵扣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外购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不视同销售
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转出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
可抵扣
2.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进项税额转出:
(1)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适用税率(一般情况下)
(2)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入的初级农产品)
一般情况下,收购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计入农产品的账面成本=买价×(1-扣除率),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时,
首先要还原买价,买价=账面成本÷(1-扣除率),
转出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
(3)进项税额转出=账面成本×适用税率×外购比例(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等)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税额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5)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查看完整问题

汪老师

2024-12-03 15:07:02 186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因出差而发生的餐饮服务,确实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然而,在税务处理上,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实是否属于个人消费的一种形式。根据税法规定,购进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因此,尽管出差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因出差而发生的购进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在实际生活中一般也拿不到专票,因为明文规定不得抵扣。您理解一下~

有问题欢迎继续交流。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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