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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为什么允许扣除分包款?

1.本题第二问中选择简易计税,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允许减掉分包款呢?2.第四问在计算本公司本月销项税的时候,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又出现了扣除分包款的情况,既然分包款不允许抵扣,那不应该扣除呀?麻烦老师指点迷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2020-06-24 11:19:55

问题来源:

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地,2019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9年10月承接B地的工程项目,2019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45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09万元(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2019年11月承接C地的工程项目,2019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元(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2019年12月除B、C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元(不包含用于C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甲建筑公司承接的B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额多少?
甲建筑公司应在B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45-109)÷(1+9%)×2%=8(万元)。 
(2)甲建筑公司承接的C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额多少?
甲建筑公司应在C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元)。 
(3)甲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有何要求?
①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②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甲建筑公司12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在其机构所在地应补缴的税额是多少?
应纳税款=[545÷(1+9%)×9%-35]+[(206-51.5)÷(1+3%)×3%]=14.5(万元)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14.5-(8+4.5)=2(万元)。 
查看完整问题

马老师

2020-06-24 14:01:32 12200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1.建筑服务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支付的分包款是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的,这是增值税差额计税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正是因为是营改增前开工的老项目,当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所以规定可以通过扣除的方式差额计税,否则对于纳税人来说,既不允许抵扣,也不允许扣除,税负比较重,是不公平的。

2.正是因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才规定可以通过扣除的方式来减轻税负,您结合老师第1问的解答来进行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规定的差额计税的特定项目或行业才可以扣除,并不是所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都可以扣除。

您理解下~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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