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树枝,收购凭证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送到乙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支付送货运输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0.8万元,提货时向乙加工厂支付含增值税款项5.65万元(含加工费3.41万元和辅助材料费2.24万元)。
(2)当月按照合同约定向A餐饮用品批发站预收木制一次性筷子含税价款7.91万元,月末发货60%,其余在下月初发货。
(3)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给B贸易公司木制一次性筷子一批,合同约定含税总价2.26万元,当月末应结款50%,但是B贸易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期结款。
(4)当月销售雕花工艺木筷,取得不含增值税金额10万元。
(5)当月将从乙厂加工收回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的70%,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对外销售,取得含税收入13.5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木制品厂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第(1)笔业务应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材料成本=10×(1-10%)+0.8=9.8(万元)
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及辅助材料费=5.65÷(1+13%)=5(万元)
应被代收代缴消费税=(9.8+5)÷(1-5%)×5%=0.78(万元)
参考教材P193;参考轻一P188
(2)甲木制品厂第(2)、(3)笔业务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合计金额。
第(2)、(3)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第(2)笔业务应纳消费税=7.91÷(1+13%)×60%×5%=0.21(万元)
第(3)笔业务应纳消费税=2.26÷(1+13%)×50%×5%=0.05(万元)
第(2)、(3)笔业务应纳消费税合计=0.21+0.05=0.26(万元)
参考教材P189;参考轻一P183
(3)甲木制品厂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
雕花工艺木筷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第(4)笔业务应纳的消费税为0。
参考教材P182;参考轻一P173
(4)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甲木制品厂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0.26+13.56÷(1+13%)×5%-0.78×70%=0.31(万元)。
参考教材P192;参考轻一P187
秦老师
2020-09-20 11:05:20 3290人浏览
此处您可以参见刘颖老师基础班第12讲理解掌握。具体您可以看一下这个表格理解一下:
项目 | 销售方情况 | 购买方抵扣规则 | ||||
销售方性质 | 征免情况 | 扣税依据的票据 | 抵扣公式的“买价” | 一般扣除率 | 目的货物基本税率的扣除率 | |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免税 | 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 发票注明的买价 | 9% | 9%+1% 即:10% |
批发、零售农产品(肉、蛋、菜)享受免税的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 免税 | 不论有无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
希望有帮助到您,祝您轻松过关~~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
2024-01-28
-
2021-07-28
-
2021-06-22
-
2020-09-29
-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