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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心巧克力为何不在约定时间计算消费税?

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根据规定赊销方式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为什么答案上在9月计算了消费税呢?

消费税税目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2021-08-23 20:32:17

问题来源: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34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的消费税=18×10%=1.8(万元)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的消费税=36÷90%×10%×10%=0.4(万元)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应纳的消费税=36×10%=3.6(万元)
(5)计算该企业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2016年考题改编)
应纳的增值税=1.3+2.34+4.68-8=0.32(万元)。
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将应税消费品(葡萄酒)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酒心巧克力)的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没有离开本企业增值税链条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酒心巧克力,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故在10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查看完整问题

王老师

2021-08-24 15:08:17 1393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酒心巧克力不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应税消费品继续加工非应税消费品的,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所以是当月缴纳消费税。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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