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小汽车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4月相关业务如下:
(1)销售100辆电动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18万元/辆,款项已收讫。
(2)将80辆A型燃油小汽车以“以物易物”方式与物资公司乙换取生产资料,A型车曾以不含税销售价格25万元/辆、28万元/辆进行销售。
(3)上月以托收承付方式销售100辆B型燃油小汽车给贸易公司丙,不含税销售价格11万元/辆,本月发出100辆并办妥托收手续。
当月丙贸易公司将上述100辆小汽车全部出口,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为14万元/辆。
(其他相关资料:A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5%,B型小汽车消费税税率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体现的税收政策导向:扶持电动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促进汽车行业节能减排。
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8×80×5%=112(万元)。
②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1×100×3%=33(万元)。
②应退税额=11×100×3%=33(万元)。
马老师
2023-11-19 16:34:44 963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我们要明白为什么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计税依据中要包含有消费税本身。
如果题干中给出了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不管是否含增值税,都是含消费税的,所以如果直接销售,有销售价格的话,那么销售价格中已经包含了消费税,直接用销售价格乘以税率计算消费税,不需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但是如果没有销售价格,需要组价计算的话,我们需要自己把消费税包含到组成计税价格中,这时候就要除以(1-消费税税率),除以(1-消费税税率)就是还原消费税的过程。
这道题11万元给出的就是销售价格了,所以不需要再除以1-0.03,不需要再将消费税包含进来。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11×100×3%=33(万元)。要注意区分。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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