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30000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3000元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丙企业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0000元,增值税1300元,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丙企业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
(2)从乙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已税烟丝,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
(3)进口一批烟丝,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00元,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该批烟丝已经验收入库,但本月尚未领用生产。
(4)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60%用于继续生产甲类卷烟,销售甲类卷烟3箱,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20000元;领用从乙企业购进烟丝的10%用于继续生产雪茄烟,销售雪茄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20000元。
(5)本月因管理不善导致上月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烟丝(已抵扣进项税额)霉烂变质,成本2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36%,烟丝的关税税率为50%;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0+3000)×(1+20%)×(1-10%)+10000+10000]÷(1-30%)×30%=23845.71(元)。
应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30000+30000×50%)÷(1-30%)×30%=19285.71(元)
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合计=8357.14+19285.71=27642.86(元)。
业务(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3%=600(元)
业务(4):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0×13%+520000×13%=832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0000×13%=2600(元)
甲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83200-6160-600+2600-8357.14=70682.86(元)。
常老师
2020-06-15 10:12:50 5254人浏览
因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的烟丝的消费税是不需要任何处理的,因为消费税是单环节征税,在购进时销售方已经缴纳过消费税,由于霉烂变质也不可以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了,所以也不涉及抵扣的问题,因此消费税的部分无须处理,您理解一下~
有问题欢迎继续交流。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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