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如何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得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除退还的增值税
孔老师
2020-01-06 13:48:57 9395人浏览
对于计算出的期末留抵税 额,不需要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而是在计税依据中进行剔除。
【举例说明】某市甲公2018年7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账面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假设不符合退还留抵税额的相关规定。该公司7月份应申报缴纳增值税=80-10-40=30万元。同时7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0×7%=2.1万元。如果上月的留抵税额40万元符合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政策,已在7月申请退还,则7月应纳增值税税额=80-10=70万元,由于该公司缴纳了7月份的增值税70万元,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规定,允许该公司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40万元从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所以当月应纳城建税=(70-40)×7%=2.1万元。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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