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增值税征税对象是什么?汽油是否缴纳资源税?
开采同类原油30万吨加工成汽油 汽油为什么连续生产成非应税产品?后面第六问汽油又是应税产品 所以应该怎么理解?
问题来源:
(1)在外省乙地开采原油12000吨,对外销售8000吨,不含税销售额4000万元。合同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结算,每月16日为付款日,5月份收款为合同总金额的60%,其余款项分别在6月和7月等额收回。本月实际收到货款2000万元。
(2)在本地开采原油50万吨,对外销售原油8万吨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600万元,用开采的同类原油30万吨加工生产成汽油7.2万吨。
(3)开采天然气300万立方米,开采成本为400万元,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当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进口原油40万吨,用于加工生产成汽油11.6万吨;进口原油共支付买价720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入境前的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用60万元、保险费11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5)购置炼油机器设备10台,每台单价2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共计26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6)在本地批发销售汽油16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6000万元。
(7)销售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6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68万元(未放弃免税权)。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资源税税率6%,关税税率2%,汽油1吨=1388升,消费税税率1.52元/升,天然气资源税税率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资源税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9600÷8×(8+30)×6%=2736(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9600×13%=1248(万元)。
销项税额=400×(1+10%)÷(1-6%)×9%=42.13(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400×(1+10%)÷(1-6%)×6%=28.09(万元)。
进口原油应缴纳的关税税额=(72000+320+60+110)×2%=1449.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72000+320+60+110+1449.8)×13%=9612.17(万元)。
【提示】原油应从量计征关税,为了方便计算假设采用从价计征。
增值税销项税额=96000×13%=12480(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6×1388×1.52=33756.16(万元)。
进项税额=9612.17+33.8=9645.9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4082.13-9645.97+0.34=4436.5(万元)。
刘老师
2021-07-27 04:21:09 7470人浏览
1.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油,汽油不属于其征税范围,所以用原油生产汽油,从资源税的角度,属于以应税产品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需要缴纳资源税~
但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原油和汽油,所以用原油生产汽油,从增值税的角度,属于以应税产品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汽油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缴纳资源税,这里和第2问是一样的呦~~
汽油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所以销售生产销售汽油,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这里和第2问中增值税也是一样的呦~~
应税产品,只是一个泛泛概念,要看适用对象是谁,因为本题涉及多个税种,所以更要注意区分应税产品到底是从谁的角度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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