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动产异地预缴问题详解
关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后等情况异地不动产出租,出售预缴计算,能不能讲解一下,总是容易混淆,很难记忆。谢谢
问题来源:
甲县A矿业联合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以每吨35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销售自产铁选矿5万吨,并将1万吨用于对外投资。
(2)将上月购入的15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铁原矿(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上月抵扣),与自采的铁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铁选矿进行销售,不含税销售额为520万元。
(3)支付勘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购买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10万元。
(4)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兼管理流程展示厅,二楼以上由厂部研发机构使用。合同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第一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24万元。
(5)进口一批生产工具,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海运费4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无法查明。取得海关填发的税款专用缴款书并缴纳相关税金。
(6)转让一座位于乙县的2019年5月购置的器材库,含增值税转让价545万元,购置原价230万元(含税)。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铁原矿资源税税率为4%,铁选矿资源税税率为2%,生产工具进口关税税率为5%,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纳的资源税。
资源税在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资源税应税产品赠与、投资,视同应税产品销售缴纳资源税。
业务(1)应纳资源税=(5+1)×350×2%=42(万元)。
【查书】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373、P378;参考轻一P530、P537-P538
(2)计算业务(2)应纳的资源税。
该企业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150×(4%÷2%)=300(万元)。
业务(2)应纳资源税=(铁选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税率=(520-300)×2%=4.4(万元)。
【查书】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373、P378;参考轻一P530、P537-P538
(3)计算业务(3)和业务(4)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业务(3)和业务(4)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68+210+3.24=281.24(万元)。
【查书】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参考教材P63、P65;参考轻一P86、P94
(4)计算业务(5)该企业应纳的进口关税。
业务(5)该企业应纳的进口关税=(300+4)×(1+0.3%)×5%=15.25(万元)。
【查书】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359、P362;参考轻一P503、P508
(5)计算业务(5)该企业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业务(5)该企业被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300+4)×(1+0.3%)×(1+5%)×13%=41.62(万元)。
【查书】进口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88;参考轻一P115
(6)计算业务(1)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业务(1)增值税销项税额=(5+1)×350×13%=273(万元)。
【查书】销项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55;参考轻一P78
(7)计算业务(2)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业务(2)增值税销项税额=520×13%=67.6(万元)。
【查书】销项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55;参考轻一P78
(8)计算业务(6)在乙县预缴的增值税。
业务(6)在乙县预缴的增值税=(545-230)/(1+5%)×5%=15(万元)。
【查书】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算 参考教材P77;参考轻一P103
(9)计算该企业当月应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转让不动产增值税销项税额=545/(1+9%)×9%=45(万元)
该企业当月增值税的销项税额=273+67.6+45=385.6(万元)
该企业当月应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385.6-281.24-41.62-15=47.74(万元)。
【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参考教材P55;参考轻一P99
张老师
2021-08-09 03:01:59 5057人浏览
1、建筑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计税规则一览表
纳税人行为及性质 | 项目情况(“营改增”为界) | 计税方法 |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 | 申报纳税 |
| |||
行为 | 性质 | 税额预缴及计算 | 主管税局 | 税额计算 | 主管税局 |
| ||
建筑服务 | 一般 纳税 人 | 老项目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建筑服 务发生 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
一般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额-预缴 | ||||||
新项目 | ||||||||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 | 新项目或老项目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 |
| |||
不动产经营租赁 | 一般纳税人 | 前取得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 |
一般 |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预缴 | ||||||
后取得 | ||||||||
小规模纳税人 | 前或后取得 | 简易 | 个体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预缴 |
| |||
—— | —— | 自然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 ||||
自然人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 |||||||
除上述情形以外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 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 |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预缴 | 机构 所在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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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不动产增值税计税规则一览表
纳税人分类及性质 |
| 项目情况(“营改增”为界) | 计税方法 | 预缴税款 | 申报纳税 | |
分类 | 性质 |
| 税额预缴及计算 | 税额计算 | ||
房开企业 | 一般纳 税人 |
| 老项目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
| 一般 |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9%)×3%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土地价)÷(1+9%)×9%-进项税额-预缴 | |||
| 新项目 | |||||
小规模纳税人 |
| 新或老项目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 |
非房开企业 | 一般纳 税人 |
| 前取得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预缴 |
| 一般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进项税额-预缴 | |||
| 前自建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 ||
| 一般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进项税额-预缴 | |||
| 后取得 | 一般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进项税额-预缴 | ||
| 后自建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进项税额-预缴 | |||
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除外) |
| 前或后取得 | 简易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预缴 | |
| 前或后自建 | 应预缴税款=含税全价÷(1+5%)×5%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预缴 | |||
个人 (住房) |
| —— | ——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原价)÷(1+5%)×5% | ||
| 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5%)×5% |
3、总结问题:
1. 预征率的规定:
( 1)房地产企业预售时 ——3%;
( 2)二手房销售 ——5%;
( 3)不动产租赁 ——3%、 5%;
( 4)跨县市建筑服务 ——2%、 3%。
2.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全额计税,按照 5%征收率计算纳税;新项目→实行差额核定销售额,按照 9%计提销项税额。
预售时: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预收款÷( 1+5%)× 3%。新项目→预收款÷( 1+9%)× 3%。
3. 非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动产:
( 1)先买后卖: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属地和机构均为差额。新项目:属地 ——差额;机构——全额。
( 2)自建再卖:
老项目 +新项目 ——属地和机构均为全额。
4. 个人销售住房:
( 1) 2年以下的: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均全额计税。
( 2) 2年以上:
普通住房 →所有地区均免税。
非普通住房:北上广深 →差额计税;其他地区 →免税。
( 3)丢失发票的:
2016 年 4月 30日以前缴纳契税的:
应纳税额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 -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 ]÷( 1+5%)× 5% 2016 年 5月 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应纳税额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 1+5%) -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 ]× 5%
5. 不动产租赁:
(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 →5%;
(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 1.5% ;
( 3)个体户需要预缴税款,而其他个人不实行预缴,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
6. 建筑服务:
( 1)清包工 +甲供工程 →不论新老项目,均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 2)跨县市: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所在地、机构所在地均差额计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所在地
差额,机构所在地全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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