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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时如何计算资源税?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4-07-27 12:11:48

问题来源:

变形3
 假如该企业将1000吨原油出售给了乙公司,收取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已缴纳资源税,次月乙公司将此批原油转售给了丙公司收取不含税价款400万元,请问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如需缴纳请计算应纳税额。 ——串联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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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老师

2024-07-27 14:12:34 266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在这道题中,乙公司从甲企业购买了原油并直接转售给丙公司,这确实属于“外购应税产品直接对外销售”。但资源税的征税原则是“单一环节一次课征”,也就是说,资源税只在开采(生产)后销售或移送自用环节纳税。因此,尽管乙公司是外购应税产品并直接销售,但由于资源税已经在原油的开采销售环节缴纳过了,所以在乙公司销售环节就不需要再次缴纳。所以,乙公司无须为转售的原油缴纳资源税。


这与您说的混合销售 情形不一样。这里没有与“自采产品混合”,就是外购后直接销售了,这样的情况是不用再交资源税的。

如果外购和自采的混在一起销售,那么自部分要交税,外购部分其实也是不用交税的。所以才用总的销售额减去外购的金额,用之后的余额(其实就是自采部分的销售额了再×税率,实际上就是自采产品应纳的资源税。(外购的产品销售,其实也是不交税的)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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