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时间与增值税是否一致? 纳税时间规定与增值税有何不同?
请问第一问的纳税时间不是和增值税一样吗?分期收款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请问如果问第一问的资源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问题来源:
(1)在外省乙地开采原油12000吨,对外销售8000吨,不含税销售额4000万元。合同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结算,每月16日为付款日,5月份收款为合同总金额的60%,其余款项分别在6月和7月等额收回。本月实际收到货款2000万元。
(2)在本地开采原油50万吨,对外销售原油8万吨并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600万元,用开采的同类原油30万吨加工生产成汽油7.2万吨。
(3)开采天然气300万立方米,开采成本为400万元,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当地无同类天然气售价,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进口原油40万吨,用于加工生产成汽油11.6万吨;进口原油共支付买价720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入境前的运输费320万元、装卸费用60万元、保险费110万元,取得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
(5)购置炼油机器设备10台,每台单价2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共计260万元;支付运输费用4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6)在本地批发销售汽油16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96000万元。
(7)销售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6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7.68万元(未放弃免税权)。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资源税税率6%,关税税率2%,汽油1吨=1388升,消费税税率1.52元/升,天然气资源税税率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资源税纳税地点: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
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9600÷8×(8+30)×6%=2736(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9600×13%=1248(万元)。
销项税额=400×(1+10%)÷(1-6%)×9%=42.13(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400×(1+10%)÷(1-6%)×6%=28.09(万元)。
进口原油应缴纳的关税税额=(72000+320+60+110)×2%=1449.8(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72000+320+60+110+1449.8)×13%=9612.17(万元)。
【提示】原油应从量计征关税,为了方便计算假设采用从价计征。
增值税销项税额=96000×13%=12480(万元)。
应纳消费税额=16×1388×1.52=33756.16(万元)。
进项税额=9612.17+33.8=9645.97(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4082.13-9645.97+0.34=4436.5(万元)。
乔老师
2021-08-02 17:25:58 1999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你好:
1、是的,这里的规定确实与增值税类似,但也稍有不同~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一般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2、2020年5月应缴纳的资源税=4000*60%*6%=144(万元)~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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