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权属转移方式 | 纳税人 | 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改为出让 | 该土地 使用权人 | 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划拨改为出让+转让 政府(划拨改出让)甲(转让)乙 | 承受方 | 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划拨经批准转让 政府(划拨)甲(转让)乙 | 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
权属转移方式 | 纳税人 | 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 | 承受方 | 应交付的总价款 |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 | 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
权属转移方式 | 纳税人 | 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 | 承受方 | (1)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 (2)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提示】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移交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
承受已装修房屋的 | 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
要点 | 等价互换房屋、土地权属 | 实物交换房屋、土地权属 |
业务特征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用古玩字画、机动车、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交换房屋或土地使用权 |
契税政策 | 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 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 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
马老师
2024-01-17 10:44:51 594人浏览
增值税是价外税,一般税种的计税依据都是不含增值税的。
只有印花税比较特殊,老师给您归纳总结如下:
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①如果应税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②如果应税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③如果应税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相关答疑
-
2024-08-16
-
2024-08-16
-
2024-01-25
-
2024-01-08
-
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