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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题2第九问:抵免限额为何不用360x25%计算?

抵免限额为什么不直接用360x25%呢?不能理解为什么要算这个比例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020-10-15 14:50:34

问题来源:

某上市公司为生产节能环保设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2019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1)境内的收入与支出: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1700万元,发生的产品销售成本2114.25万元,发生的税金及附加386.14万元,发生的销售费用60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含业务招待费106.5万元)、财务费用400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312万元、投资收益457万元。
(2)全年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为3000万元,含向本公司安置的5名残疾人员支付的工资薪金15万元,已计入成本费用中。
(3)全年成本费用中包含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45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40万元。
(4)2月11日,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75万元,已将转让所得计入投资收益。该笔国债系2018年2月1日从发行者手中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
(5)4月6日,为总经理配备一辆轿车并投入使用,支出不含税价款52.8万元(该公司确定折旧年限4年,净残值率5%,不考虑其他税费)。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此项业务尚未进行会计处理。
(6)8月10日,公司研发部门立项进行一项新产品开发设计。截至年末,共计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为68万元(其中委托境外单位研发的研发费用20万元)。
(7)9月12日,转让其代公司前三大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限售股,取得收入240万元。但因历史原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该部分限售股的原值,故已全额记入投资收益。
(8)公司设在海外甲国的营业机构,当年取得税前所得折合人民币360万元,该国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5%,按规定已在该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国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与我国税法规定一致。
(9)公司2019年已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1957.2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公司发生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106.5×60%=63.9(万元)
当年销售收入的5‰=11700×5‰=58.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8.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6.5-58.5=48(万元)
参考教材P222;参考轻一P247

(2)计算该公司支付残疾人工资薪金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5×100%=15(万元)
参考教材P251;参考轻一P275

(3)计算该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50-3000×14%=3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90万元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240万元(3000×8%),不用调整。
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60万元(3000×2%),不用调整。
三项经费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参考教材P219-P220;参考轻一P243-P244

(4)计算该公司国债转让收入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100×(3.65%÷365)×375=3.75(万元)
参考教材P214-P215;参考轻一P237

(5)计算该公司车辆购置业务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额。

车辆属固定资产,应于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2.8×(1-5%)÷4×(8÷12)=8.36(万元)
参考教材P230;参考轻一P259

(6)计算该公司研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20×80%=16(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68-20)×2/3=32(万元)
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8-20)+16]×75%=48(万元)
参考教材P251;参考轻一P278
题目剖析:
考查重点: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解题方向: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时,允许加计扣除金额=基数×75%,该基数=min[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80%,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
本题关键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基数的确定。

(7)计算该公司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若不能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可以按照收入的15%确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15%=36(万元)
参考教材P210;参考轻一P233

(8)计算该公司2019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2019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1700-2114.25-386.14-600-500-400+312+457+48-15+30-3.75-8.36-48-36=8435.5(万元)
参考教材P258;参考轻一P283

(9)简述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并说明对在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国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对甲国的营业机构已经在甲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从当期该公司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8435.5+360)×25%×[360÷(8435.5+360)]=90(万元)
已在甲国缴纳=360×27.5%=99(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9万元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参考教材P545;参考轻一P637
题目剖析:
考查重点:本题考查的是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
解题方向:境外所得如果全额在境内缴税的话,会造成重复征税,所以用抵免法避免重复征税。抵免限额是指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率计算的应该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境外缴纳税额可以在境内抵免的最高限额。本题中,抵免限额为90万元,在境外缴纳税额99万元,按照90万元抵免即可。
本题关键点:抵免限额和可抵免税额的计算。

(10)计算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的企业所得税额。

该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实际补缴企业所得税=(8435.5+360)×25%-90-1957.25=151.63(万元)。
参考教材P258;参考轻一P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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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师

2020-10-15 18:17:05 3061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可以的,是可以直接用360×25%计算的。

因为这个公式是法规中给出的标准公式,按照境外所得×我国使用税率计算是简化的公式,用哪一个计算都可以~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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