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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2第三题第6问

撤资时,为什么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可以免税,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是要征税吗

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2021-08-15 21:19:44

问题来源:

某制药公司(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3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帮其办理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会计师事务所得到该公司2020年的业务资料如下:
该公司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9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8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320万元。
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公司的高管人员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2)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3)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4)转让一笔国债取得收入105.75万元,该笔国债系2019年从发行者处以100万元购进,期限为3年,固定年利率3.65%,该公司持有国债的天数为375天。
(5)9月12日,转让其代企业前三大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限售股,取得收入240万元。但因历史原因,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且不能准确计算该部分限售股的原值,故全额记入了投资收益。
(6)撤回对某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的股权投资取得100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6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
(7)4月6日,为总经理配备一辆轿车并投入使用,支出52.8万元(该公司确定折旧年限4年,残值率5%)。会计师事务所发现此项业务尚未进行会计处理。(公司不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方法)。
(8)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6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14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9)该公司2020年已实际预缴企业所得税9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计算业务(1)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②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1200×14%=168(万元)<18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③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200×2%=24(万元)<2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④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限额=1200×8%=96(万元)>85万元(本年发生额80+以前年度结转额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结转的扣除额5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⑤为高管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业务(1)合计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5-12-1-10=22(万元)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营业)收入=5500+900=6400(万元)
①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6400×30%=1920(万元) >800(万元),无须作纳税调整。
②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③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6400×5‰=32(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2=60×60%=3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2=28(万元)
业务(2)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50+28=78(万元)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3)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5%=75(万元)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4)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3.65%÷365)×375=3.75(万元)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5)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可以按照收入的15%确定,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15%=36(万元)。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6)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为股息所得,符合条件的免税。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7)计算该公司公益性捐赠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车辆属于固定资产,应于投入使用的下月起计提折旧,当年计提的折旧额=52.8×(1-5%)÷4×(8÷12)=8.36(万元)
②会计利润=5500+900+300-2800-800-210-420-550-900-180-8.36+320=1151.64(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1151.64×12%=138.2(万元)
通过县级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14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138.2=1.8(万元)
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20=21.8(万元)
(8)计算该公司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
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151.64-22+78-75-3.75-36-10+21.8=1104.69(万元)
(9)计算该公司2020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104.69×15%-90=75.70(万元)。
查看完整问题

徐老师

2021-08-16 15:42:44 4803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你好:

您的理解有些偏差呢~~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被投资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

(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

(6)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利息红利免税——这里的居民企业如果是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没有12个月的限制。这里的居民企业如果是上市的居民企业,那么持有的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只有超过12个月的才可以免税;

也就是直接投资于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转让股权时,为应税收入~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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