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税中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业务的的纳税调整。
老师好,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业务(假如不超限额的情况下),视同两个业务处理,第一是“销售”,第二是“捐赠”,就是我不大理解第一步“销售”的纳税调增为什么是调增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成本的所得额(是相当于调增收入以及调减成本吧?)。因为视同销售,会计上没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所以纳税调增收入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个成本不是在第二步(税法中捐赠支出是公允价+公允价✖️增值税税率,会计上捐赠支出是成本价+公允价✖️增值税税率,所以纳税调减公允价-成本价的差额)中调整过了吗?为啥第一步还要调整成本?谢谢老师!
丁老师
2024-09-19 13:49:42 454人浏览
是的,属于是调增收入和调减成本,整体调整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
不是的哈~
它们两个步骤是要独立来看的~
在第一步当中,企业所得税上是要视同销售的,但是会计上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那么企业所得税上收入和成本是对应配比的,那么我们企业所得税上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所以需要调增视同销售所得=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
第二步当中,因为企业所得税上的捐赠是: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而会计上的捐赠支出是:成本价+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所以有一个差异,需要做纳税调减处理~
为您总结:对于公益性捐赠,税法上的处理方法分为三步:
第一步:“卖”,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视同销售成本,用视同销售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样处理是因为捐赠在会计上不视同销售,而税法上视同销售,形成了税会差异】;
第二步:“调”,会计上确认的捐赠支出=成本+销项税额,而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不含税公允价+销项税额,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金额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捐赠支出金额,因此纳税调减=不含税公允价-成本价【第一步调增的金额和第二步调减的金额,二者相抵后为0】
第三步:“捐”,用会计利润的12%计算捐赠限额,与税法认可的捐赠成本(不含税公允价+销项税额)进行比较,捐赠成本若高于捐赠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某企业2021年会计利润600万元,发生一笔公益性捐赠业务,捐赠货物的账面成本为80万元,不含税市场价100万元。该企业执行会计准则。
第一步,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00-80)万元;
第二步,会计确认的捐赠支出=80+13=93(万元);税法确认的捐赠支出=100+13=113(万元);税法确认的支出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因此纳税调减20(113-93)万元;
第三步,计算捐赠限额=600×12%=72(万元),捐赠成本为113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113-72)万元,这41万元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以后三个纳税年度扣除。
整体上看,捐赠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20-20+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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