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综合2相关的问题
1.业务4=(320-200)-7.5=112.5(万元)这里为什么需要调减。这要把非股权对价计算的所得扣除是什么意义,
业务4中公司的留存收益50万元在这里有什么意义不需要计算吗
问题来源:
某上市公司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持有A公司10%股权,11月底全部转让,转让收入2000万元,该股权取得成本为1200万元,截至11月底A公司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30万元,甲公司以77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2)接受非股东单位捐赠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进项税额3.9万元,直接记入了“资本公积”账户核算。
(3)向95%持股的境内子公司转让一项净值为500万元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700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4)将80%持股的某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股权对价300万元,取得现金对价20万元。该笔股权的历史成本为200万元,转让时公允价值为320万元。该子公司的留存收益为50万元。此项重组业务已办理了特殊重组备案手续。
(5)撤回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100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6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
(6)因向母公司借款2 000万元按年利率9%(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支付利息180万元,该公司不能证明此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在该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金额为800万元。
(7)7月18日收回2019年度已经作坏账损失核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6万元。
(8)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100万元(经查母公司并未提供真实的服务)。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应调增会计利润=30+3.9=33.9(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200)-7.5=112.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96=84(万元)
该公司202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31.4×25%=482.85(万元)。
刘老师
2021-07-03 10:30:31 2938人浏览
对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只有非股权支出的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股权支付的部分需要调减~~~
不需要呦~~这里是迷惑性条件~~正常转让股权,是不可以扣除留存收益等的~~即股权转让所得=收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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