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6月将一批自产药品分配给股东,该药品的成本为3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该公司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2)11月份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药品,该药品成本100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1300万元;协议约定的发货时间为2021年1月,截至2020年年底未发货。该公司收到预收款即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未缴纳。
(3)当年转让一项成本为30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收入为1200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4)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员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80万元,由其发放派遣人员工资。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18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8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5)发生广告费支出4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
(6)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160万元。
(7)投入研发支出1000万元研发新药品工艺,其中600万元形成了无形资产,2020年5月1日取得专利证书并正式投入使用,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为10年,当年未摊销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400万元已计入费用中扣除。
(8)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9)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购置符合相关规定的污水处理专用设备一台并投入使用,购置价为216万元(不含增值税且增值税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公司当年对该设备计提折旧18万元。
(10)投资收益中包含直接投资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30万元、转让成本法核算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收益1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制药公司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①应缴纳的增值税=450×13%=58.5(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8.5×(5%+3%+2%)=5.85(万元)
②应确认收入450万元,结转成本300万元。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5.85万元计入税金及附加,准予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扣除。
应调增会计利润=450-300-5.85=144.15(万元)
【查书】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参考教材P44
应调减会计利润=1300-1000=300(万元)
【查书】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参考教材P176
技术转让所得=1200-300=900(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900-500)×50%=500+200=700(万元)
【查书】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参考教材P209
理由: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而不能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查书】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工资、薪金参考教材P184
②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200×14%=168<1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③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200×2%=24<2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④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200×8%=96>8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扣除额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⑤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5-12-1-10=22(万元)
【查书】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三项经费参考教材P185、P216
广告费扣除限额=8150×30%=2445(万元)>400万元,无须调整。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查书】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参考教材P187
【查书】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业务招待费参考教材P187
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400×75%+40×75%=330(万元)
【查书】加计扣除优惠参考教材P214
该制药公司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应当扣缴增值税=120/(1+6%)×6%=6.79(万元)
应当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9×5%=0.34(万元)
应当扣缴教育费附加=6.79×3%=0.20(万元)
应当扣缴地方教育附加=6.79×2%=0.14(万元)
【查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扣缴参考教材P169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16-18=198(万元)
【查书】加速折旧优惠参考教材P218
【查书】免税收入参考教材P179、P224
应纳税所得额=2864.15-700-22+50+119.25-330-198-90=1693.4(万元)
【查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参考教材P225
【查书】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参考教材P224
孙老师
2021-07-27 12:55:54 5046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这里的摊销就是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根据适用的期限分期扣除,当期可以扣除的摊销费用是40万元,这部分税会无差异,调减会计利润即可【会计利润=3060+144.15-300-40=2864.15(万元)】。但是税法上允许再扣除75%的成本,也就是按照175%进行扣除。所以在会计上扣除当期摊销费用40万元的基础上,允许再扣除40×75%,所以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75%~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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