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如何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来源:
归纳1
自行申报纳税的具体情形以及申报时间、地点和资料要求。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
【申报时间、地点和资料要求】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税法对“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
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申报时间、地点和资料要求】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且符合前述第(1)项所述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按照(1)项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归纳2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地点见下表(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申报情形 |
预缴税款及申报 |
汇算清缴 或汇总申报 |
申报地点及税务机关 |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预扣预缴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汇算清缴 |
①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③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经营 所得 |
按月预缴: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按季预缴: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①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纳税申报情形 |
预缴税款及申报 |
自行 申报 |
申报地点及税务机关 |
应扣未扣税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除外) |
— |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或离境前 |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①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纳税申报情形 |
预缴税款及申报 |
汇算清缴 或汇总申报 |
申报地点及税务机关 |
境外 所得 |
— |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
①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②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③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 ④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为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
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
按税法关于各项所得的要求预缴和申报 |
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 |
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两处以上工薪 |
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 |
— |
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孔老师
2022-06-22 12:26:40 1639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也就是说,经营所得是按月预缴,还是按季预缴,是由纳税人决定。
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但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因此,按月(季)预缴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本月(或季)预缴税额=本月(或季)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月(或季)累计已预缴税额,公式中的适用税率,是指与计算应纳税额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您理解下~有问题欢迎随时交流~~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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