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2016年1月以9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18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6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9360+6000)×10%=1536(万元)
增值额=35000-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100%=73.4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
徐老师
2020-09-27 14:58:21 6887人浏览
这里幼儿园的开发成本已经包含在了总的开发成本6000万元当中了,这个幼儿园的开发成本是可以扣除的,但是因为已经包含在6000万元当中了,所以直接扣除6000万元的开发成本即可,不需要再单独扣除一次了。
祝您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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