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本题考查转让不动产相关税金的计算。
【解题关键】
(1)转让2016年5月1日之前购置的仓库,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2)此题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3)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也不包括增值税。
(4)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
可以扣除的项目有两大类: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购房发票所载金额×(1+n×5%)(n为年限);
②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契税)。
其中,如果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契税,反之则不得扣除契税,其次契税不得作为加计扣除5%的基数。
(5)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步骤:第一步,计算不含增值税的转让收入;第二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第三步,用不含增值税的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第四步,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据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系数;第五步,套用公式计算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常老师
2021-08-23 11:30:35 1410人浏览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您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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