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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2019年8月该企业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商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同时取得销售甲产品的送货运输费收入5.65万元(含增值税价格,与销售货物不能分别核算)。
(2)销售乙产品,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2.6万元。
(3)将自产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项目,成本价为20万元,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10%。
(4)销售2016年10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进口摩托车5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每辆取得销售额1万元。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货款金额60万元、税额7.8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0.54万元。
(6)从农产品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一批(不适用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作为生产货物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0万元,税额为0.9万元,同时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为0.45万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20%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7)当月租入商用楼房一层,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22万元。该楼房的1/3用于工会的集体福利项目,其余为企业管理部门使用。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产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应纳税额;
(5)计算当月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
(6)计算该企业8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
(1)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3%+5.65÷(1+13%)×13%=11.05(万元)
(2)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2.6÷(1+13%)×13%=2.6(万元)
(3)自产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20×(1+10%)×13%=2.86(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摩托车销项税额=1×13%×5=0.65(万元)
(5)合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7.8+0.54+(30×10%+0.45)×(1-20%)+5.22=16.32(万元)
(6)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1.05+2.6+2.86+0.65-16.32=0.84(万元)
王老师
2020-06-14 15:03:27 6543人浏览
不是的哈,您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自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是通过生产货物购进原材料、支付水电费等的进项税额体现的,所以生产出的货物原材料已经投入生产、相关动力水电等已经耗用,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不需要再抵扣一次了。
您理解下~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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