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徐老师
2024-03-15 14:09:39 696人浏览
企业所得税中,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增值税中,买一赠一,赠送的商品要视同销售,按赠送商品的市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甲企业进行促销,买一件2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西装,赠送一条价值400元的领带。西装和领带的成本分别是1200元和200元。
①在增值税上:分别缴纳税款,西装增值税=2000×13%=260(元),领带增值税=400×13%=52(元)。
②企业所得税上: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将2000元的销售收入按照西装和领带的公允价值分摊。
即:西装分摊=2000÷(2000+400)×2000=1666.67(元)
领带分摊=400÷(2000+400)×2000=333.33(元)
相关答疑
-
2024-10-29
-
2024-07-24
-
2024-07-23
-
2023-12-19
-
2022-05-27
您可能感兴趣的CPA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