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中扣税费、转租金、修缮费后的余额如何与4000比较?
课程和轻一中都提到财产租赁所得依次扣除税费、转租、修缮费后与4000比较,来判断减除800还是乘以(1-20%);新教材例5-14例题假定2月份修缮费1000元,收入4500,二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500-800=3700小于4000,按照课程应纳税额为(4500-800-800)*10%=290,而教材应纳税额计算结果为(4500-800)*(1-20%)*10%=296,两者计算结果有出入,请教老师,这个问题如何处理?
问题来源:
要素 | 具体规定 |
“次”的规定 |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允许扣除的 项目及顺序 |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情况下涉及此项扣除) ③实际发生的由纳税人负担的修缮费(每月不得超过800元,未扣的部分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④法定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
税率 | 20%(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征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①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月租金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以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增值税月租金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以800元为限)]×(1-20%)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10%) |
刘老师
2024-03-17 15:02:02 1574人浏览
这里教材不正确哈~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实需要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情况下)、实际发生的由纳税人负担的修缮费(每月不超过800元),然后再根据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来选择不同的计算方式。
您可以参看一下税务局的解读辅导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
https://www.dongkou.gov.cn/dkxshuiwuju/zcwj/201805/d73c1e47d3a6493ea6a36a0381bd5523.shtml
所以,教材这里的处理不正确,应该是用4500-800=3700<4000,扣除费用为800,按照轻一和课程理解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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