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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分回的股息红利不是已经交过税了吗?

这里还要作为个人所得税再缴纳一次?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4-03-22 16:33:55

问题来源: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查账征税——扣除标准的特殊规定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投资者的费用扣除
60000元/年(没有综合所得;投资者工资不可扣除)
生活费用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费用混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共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
在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查账征税——与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基本相同的扣除项目(特殊情形除外):
扣除项目
扣除标准
工会经费与福利费
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准备金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亏损的弥补
5年弥补期
提示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2)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提示
①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②实行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的,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新增:
③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3)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税,税法规定:
①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清算时,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清算所得=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实缴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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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老师

2024-03-23 10:44:06 360人浏览

勤奋刻苦的同学,您好:

您好,您提到的股息红利确实在公司分配时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这里规定的是,当这些股息红利作为个人收入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一类别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公司缴税并不代替个人缴税。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收的完整性和公平性。所以,虽然股息红利在公司层面已经交过税,但个人投资者在收到这些收入时仍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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