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小问,购进烟叶进项税计算时为什么不用×10%?
第二问。烟丝的进项税=(收购价+实际补价+烟叶税)*10%吗? 但是答案是(80+8)1.2*10%,算烟叶税时补价不应该是10%吗?
问题来源:
甲卷烟厂和其客户乙卷烟批发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卷烟厂主要生产A牌卷烟和雪茄烟,其中A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为120元/标准条。2019年12月,甲卷烟厂和乙卷烟批发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甲卷烟厂: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烟叶,开具的收购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同时注明支付的价外补贴为8万元),将其运往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烟丝,发生不含税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15万元。丙企业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该批烟丝已入库,当月未领用。
(2)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40万元、支付不含税运费8万元并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领用80%外购烟丝生产A牌卷烟。
(3)购进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50万元。
(4)销售本厂生产的A牌卷烟420标准箱,不含税售价120元/标准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60万元。
(5)向当地举办的展览会无偿赠送本厂新研制的雪茄烟,生产成本18万元,无同类产品价格。
乙卷烟批发公司: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
(2)本月发生购货及销货运费支出,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合计20万元。
(3)乙卷烟批发公司销售情况如下表:
品种 |
购货方 |
数量(标准箱) |
单价(元/标准条) |
金额(万元) |
卷烟 |
卷烟批发商 |
140 |
160(不含税) |
560 |
卷烟 |
卷烟零售商 |
180 |
170(不含税) |
765 |
雪茄烟 |
消费者 |
10 |
226(含税) |
56.5 |
(其他相关资料:雪茄烟成本利润率为5%,适用消费税税率36%;烟丝消费税税率30%;A牌卷烟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为56%,定额税率0.003元/支。批发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11%,定额税率0.005元/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烟叶成本=80×(1+10%)×(1+20%)×(1-10%)+2=97.04(万元)
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97.04+15)/(1-30%)×30%=48.02(万元)。
参考教材P193;参考轻一P188
考查重点:本题考查的是烟叶成本的确定。
解题方向:烟叶属于农产品,它的成本包括烟叶收购价款、价外补贴(计算烟叶税时按照10%计算)、烟叶税、运送烟叶的不含增值税运费,不包括烟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农产品本身的扣除率是9%,于“生产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运费的处理考生也需注意,这里涉及会计知识,运送烟叶的运费也应并入烟叶成本中。
本题关键点:计算烟叶税时价外补贴为10%、农产品扣除率为10%。
(2)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甲卷烟厂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80+8)×(1+20%)×10%+2×9%+15×13%+140×13%+8×9%+50=81.61(万元)。
参考教材P71;参考轻一P75
(3)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甲卷烟厂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260×13%+18×(1+5%)/(1-36%)×13%=167.64(万元)。
参考教材P70;参考轻一P74
(4)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增值税=167.64-81.61=86.03(万元)。
参考教材P63;参考轻一P67
(5)计算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包括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甲卷烟厂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260×56%+420×150/10000+18×(1+5%)/(1-36%)×36%-140×30%×80%=688.93(万元)。
参考教材P190;参考轻一P183
考查重点:本题考查的是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解题方向:本题考生应注意三点问题:(1)单位的统一,从价部分的消费税单位是“万元”,而从量部分的消费税单位是“元”,应注意换算。(2)卷烟“支”“标准条”与“标准箱”的换算:每标准条=200支,每标准箱=250标准条=50000支;卷烟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定额税率为0.003元/支,所以就是0.6元/标准条,150元/标准箱;卷烟批发环节定额税率为0.005元/支,所以就是1元/标准条,250元/标准箱。这里的150元和250元考试时直接运用即可。(3)消费税是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抵扣的,业务(1)中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由于未领用,所以它的消费税不涉及抵扣问题。
本题关键点:消费税按照生产领用数量抵扣。
(6)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雪茄烟在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卷烟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征收消费税。
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缴纳消费税=765×11%+180×250/10000=88.65(万元)。
参考教材P197;参考轻一P192
(7)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确认的销项税额=[560+765+56.5/(1+13%)]×13%=178.75(万元)。
参考教材P63;参考轻一P67
(8)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800×13%+20×9%=105.8(万元)。
参考教材P71;参考轻一P75
(9)计算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乙卷烟批发公司本月应缴纳增值税=178.75-105.8=72.95(万元)。
参考教材P63;参考轻一P67
王老师
2020-10-15 14:52:13 4981人浏览
不是的哈,您这里是与烟叶税中的规定混淆了~
计算烟叶税时,支付的价外补贴是统一按10%计算的;而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价外补贴是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注意区分~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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