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张某(独生子)在某县投资兴办了A、B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规,张某选择在A企业扣除投资人基本减除费用。2021年A、B两家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1)A企业为装饰装修企业,年终决算前账面销售收入1000000元,利润-70000元,在其利润计算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包括支付张某每月工资9000元、一次支付女儿奥数学费6000元、招待费10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000元。年终决算时发现漏计含税收入51500元,进行了账务调整。
(2)B企业为咨询服务企业,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成本费用支出额为450000元,要求其按2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
(其他相关资料:张某没有综合所得;假定汇算清缴时,张某提交了承担女儿教育费用和赡养60周岁以上父母的凭证并由其全额扣除;假设不考虑疫情期间优惠政策及其他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①调整收入补缴增值税=51500/(1+3%)×3%=50000×3%=1500(元)
②补缴城建税和两个附加=1500×(5%+3%+2%)=150(元)
③张某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做基本费用扣除,则调增应税所得金额=9000×12-5000×12=48000(元)
④支付张某女儿奥数学费6000元属于生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⑤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1000000+50000)×5‰=10000-5250=4750(元)
⑥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⑦A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70000+50000-150+48000+6000+4750+8000=46600(元)
投资经营A企业应预缴个人所得税=46600×10%-1500=3160(元)。
B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50000÷(1-20%)×20%=112500(元)
投资经营B企业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12500×20%-10500=12000(元)。
①汇总应纳税所得额=46600+112500-24000-12000=123100(元)
②汇总应纳税额=123100×20%-10500=14120(元)
③A企业应纳税额=14120×46600/(46600+112500)=4135.71(元)
A企业应补税=4135.71-3160=975.71(元)
④B企业应纳税额=14120×112500/(46600+112500)=9984.29(元)
B企业应退税=12000-9984.29=2015.71(元)。
乔老师
2023-07-12 13:40:49 410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不是的,您记反了~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有2个,一个是实际发生额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以本题,应该将10000×60%=6000 和(1000000+50000)×5‰=5250比较,按较小者(5250)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本题是直接按照较小的金额【(1000000+50000)×5‰】作为扣除限额了,没有体现2个限额比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按照上述“2个限额比较取小者”来考虑的。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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