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项目简易计税为何不能扣土地价?
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为什么没有扣除受让土地价款呢?
问题来源:
(1)2015年12月以18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3月25日,2019年1月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其中包含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的开发成本500万元);开发费用68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已移交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用房开发成本5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4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15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18720+15000)×10%=337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8720+15000+3372+400+6744=44236(万元)
增值额=80000-44236=35764(万元)
增值率=35764/44236×100%=80.85%,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35764×40%-44236×5%=12093.8(万元)。
邹老师
2020-08-14 16:16:29 7996人浏览
只有一般计税时, 可以扣土地价,前提还是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
简易计税时,适用的是5%征收率,不是9%税率。
征收率本身就比较低,已经是国家综合考虑税负之后规定的,所以不能扣土地价。
而一般计税时,适用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土地价款由于是支付给政府等部门的,无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从而不能抵扣进项,所以才规定,可以在计算销项的时候就减去这部分土地价,达到和一般抵扣进项税额一样的效果。
给您一个爱的鼓励,加油~相关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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