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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老师讲例题6-2时说的“退不退留抵税额与城建税无关”是什么意思

请问王颖老师在讲例题6-2时,说了一句话,“退不退留抵税额,跟交城建税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没关系呢,明明公式中写了扣除“期末留底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公式中写了退还两个字呀,所以“退不退留抵税额,跟交城建税一点关系都没有”这句话我没理解,请老师指导,谢谢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023-11-21 08:17:42

问题来源:

教材例6-2
 位于某市区的甲企业,2022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6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6万元。计算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0+6+4-6)×7%=4.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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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老师

2023-11-21 18:17:12 642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王老师的意思是不影响城建税的计算结果。

举例讲解:

某市甲公司2022年7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元,上月账面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假设不符合退还留抵税额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在8月15日之前(8月申报期)应申报缴纳7月份的增值税=80-10-40=30(万元)。同时应申报缴纳7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7%=2.1(万元)

如果上月的留抵税额40万元适用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政策,已在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7月20日收到退税款,则8月申报期应申报缴纳7月份的增值税税额=80-10=70(万元)(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不能再抵扣),该公司还应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政策规定,所以8月申报期应申报缴纳7月份的城建税=(70-40)×7%=2.1(万元)

通过上述例子,您会发现不影响城建税的应纳税额哦,您理解一下~

有问题欢迎继续交流。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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