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丙的重要联营企业为什么不影响独立性?
问题来源:
(1)2020年8月,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100%的股权。2020年9月,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发现其母亲持有乙公司发行的债券,面值人民币1万元,要求其母亲立即处置了这些债券。该投资对A注册会计师的母亲而言不重要。
(2)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未参与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3)XYZ公司2020年11月新入职的高级经理C没有参与甲公司审计项目。C自2019年1月1日起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两年,到期后未再续任。
(4)甲公司是丙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2020年10月,XYZ公司接受委托为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提供系统设计服务。丙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5)甲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丁公司从事游戏运营业务。2020年8月,丁公司聘请XYZ公司提供信息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信息技术一般控制中的程序变更、程序和数据访问等安全政策的重新设计和优化。
(6)2020年7月,甲公司某独立董事的妻子与XYZ公司的合伙人D合资开办了一家餐厅。D不是甲公司审计团队成员。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田老师
2022-08-04 16:46:45 6090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你好:
甲是丙的重要联营企业,说明甲是被投资方 ,所以XYZ公司为丙公司(投资方)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提供服务,不会影响甲公司的财务报表,从而说不会因为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希望老师的解答能够对您所有帮助~祝您轻松过关,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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