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四年担任项目合伙人”不适用三年累积冷却期规定?
第二问,我看懂了答案,但是我有个问题,有没有老师能清楚的告诉我,为什么用这个知识点“四年担任项目合伙人,不符合累计达到三年以上,冷却期为五年”不对?
问题来源:
(1)2020年8月,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100%的股权。2020年9月,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发现其母亲持有乙公司发行的债券,面值人民币1万元,要求其母亲立即处置了这些债券。该投资对A注册会计师的母亲而言不重要。
(2)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5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未参与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3)XYZ公司2020年11月新入职的高级经理C没有参与甲公司审计项目。C自2019年1月1日起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两年,到期后未再续任。
(4)甲公司是丙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2020年10月,XYZ公司接受委托为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提供系统设计服务。丙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5)甲公司的重要子公司丁公司从事游戏运营业务。2020年8月,丁公司聘请XYZ公司提供信息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信息技术一般控制中的程序变更、程序和数据访问等安全政策的重新设计和优化。
(6)2020年7月,甲公司某独立董事的妻子与XYZ公司的合伙人D合资开办了一家餐厅。D不是甲公司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年修订)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不考虑过渡期安排),并简要说明理由。
李老师
2024-08-22 17:56:57 202人浏览
您说的知识点是相继担任多项关键审计合伙人职务,累计满五年,确定冷却期时才考虑的,这里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职务未满五年,所以不适用您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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