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资料一:
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所了解的甲公司情况及其环境,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甲公司于2020年初以1亿元购入a专利技术,用于对智能学习机产品进行升级改造,于2021年初推出新版智能学习机,全面替代老版产品。因价格不变,产品销量增长了20%。
(2)2021年11月,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安防系统集成业务,合同总价2000万元,工期3个月。合同约定客户按监理确认进度的70%付款,完工验收并试运行2个月后支付尾款,若客户违约,甲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已收取的款项不予返还。
资料二:
A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甲公司的财务数据,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未审数 |
已审数 |
2021年 |
2020年 |
|
营业收入——智能学习机 |
36000 |
30000 |
营业成本——智能学习机 |
24000 |
20000 |
营业收入——乙公司安防系统 |
1000 |
0 |
营业成本——乙公司安防系统 |
700 |
0 |
无形资产——a专利 |
6000 |
8000 |
李老师
2024-07-24 07:57:09 117人浏览
在确认收入时点时,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业务性质。对于甲公司承建的乙公司安防系统集成业务,合同规定客户按监理确认进度的70%付款,在完工验收并试运行2个月后支付尾款。这表示在完工验收前,甲公司并未完全转移商品的控制权给客户,因为还有尾款待支付且需要试运行。此外,系统集成业务通常在完成所有工作并经过客户验收后才视为完成,这表明控制权是在某个时点而非时段内逐步转移的。因此,根据合同条款和业务特性,可以识别出该业务应在某一时点(即完工验收后)而不是在时段内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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