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曾负责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之后调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担任乙公司2016年度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乙公司是甲公司不重要的子公司。
(2)审计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的父亲在丙公司持有重大经济利益。丙公司为甲公司不重要的联营企业,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3)审计项目组成员C曾担任甲公司成本会计,2018年5月离职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同年10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负责审计固定资产。
(4)甲公司聘请XYZ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系统的设计和实施服务,该系统包括考勤管理和薪酬计算等功能。
(5)甲公司是丁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2018年8月,XYZ公司接受丁公司委托对其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评估,作为定价参考。丁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6)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电动汽车于2018年12月上市。甲公司在ABC会计师事务所年会上为其员工举办了专场试驾活动,并宣布事务所员工可以按照甲公司给其同类大客户的优惠价格购车。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田老师
2021-07-29 14:27:52 1818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你好:
是关联实体。
不违反是因为只是把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而且这个定价又不一定就是最后会采用的金额,所以仅仅是评估结果不会对甲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如果做的工作构成甲公司财务报表的一部分,相当于自己审自己,就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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