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乙公司是甲银行的重要子公司,A注册会计师的父亲于2023年12月1日购买乙公司股票1000股,12月3日将1000股股票全部卖出。ABC会计师事务所未承接乙公司财务报表审计。
(2)2023年8月,丙公司被甲银行收购成为其重要子公司,2023年11月1日,审计项目团队成员B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加入丙公司担任人事部经理。
(3)C注册会计师和A注册会计师同处一个分部,未参与甲银行审计,C注册会计师的儿子与甲银行某支行负责人的儿子共同投资开办了一家旅游公司丁公司,丁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
(4)D注册会计师曾担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于2023年12月31日退休,2024年1月1日开始担任甲银行独立董事。D注册会计师退休后与ABC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有任何联系。
(5)E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银行2020年度至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未参与甲银行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甲银行于2024年4月5日对外发布其2023年年度报告。E注册会计师于2024年4月1日离职,并于2024年4月2日加入甲银行担任财务总监。
(6)在科创板上市的戊公司持有甲银行25%的股权,能够对甲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甲银行对戊公司重要。审计项目团队成员F注册会计师的父亲持有戊公司股票1000股。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不考虑过渡期安排),并简要说明理由。
李老师
2024-08-07 09:35:45 194人浏览
禁止的商业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举例来说,这些商业关系可能包括:
1.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为该客户执行高级管理活动的人员共同开办企业;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与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上述关系一般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同时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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