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上市公司甲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公司和ABC会计师事务所处于同一网络。审计项目团队在甲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下列事项:
(1)甲公司因缺乏人手,向ABC会计师事务所借调一名审计助理协助甲公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借调时间为一个月。
(2)甲公司与客户发生重大诉讼纠纷,因该纠纷对甲公司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聘请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担任辩护人。
(3)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6年度至2019年度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2020年至2021年未参与甲公司审计项目。
(4)XYZ公司合伙人C受聘兼任甲公司子公司乙公司的战略管理部部长。
(5)丙公司是甲公司的重要子公司,XYZ公司代丙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6)D注册会计师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于2022年5月1日退休。D注册会计师于2023年1月1日受聘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年修订)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不考虑过渡期安排)或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景老师
2023-08-16 13:17:38 1306人浏览
分人,财务报表对外公布后是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
不担任该职位12个月,是针对高级合伙人的。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该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12个月,并且该合伙人未参与该财务报表的审计,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除非该高级合伙人不再担任该职位已超过12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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