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做项目合伙人再做项目复核人员
如果项目合伙人任职5年,冷却期5年,然后讲义上说:
在冷却期内,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意思是冷却期5年内不得做项目复核人员。
但是,教材21章第2节又说项目合伙人冷却期至少应当2年才能担任该项目的项目复核人员。
一个是5年内不得担任,一个是至少过2年担任,
那如果过了2年到底能不能担任项目复核人员?
问题来源:
一般要求(满5年+冷却期的532模式)
(1)担任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年。任期结束后的冷却期内不得再次成为该审计客户的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
(2)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的职务不同,冷却期的长度也不同,我们概括为“冷却期532模式”(后同)。如下表所示。
表23-1 适用于一般情况下已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关键审计合伙人 |
任职期 |
冷却期 |
任职期特殊情况 |
项目合伙人 |
5年 |
5年 |
5年+1年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5年 |
3年 |
5年+1年 |
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 |
5年 |
2年 |
5年+1年 |
(3)某关键审计合伙人冷却期的累计计算问题(特别考虑)
此外,在任期内,如果某人员继担任项目合伙人之后立即或短时间内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因自我评价对客观公正原则产生不利影响,该人员不得在二年内担任该审计业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注册会计师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除非该人员不再担任这些职务的期间达到最短时间要求,否则累计期间不得清零并重新计算。
最短时间要求应当是一个连续的期间,至少等于该人员所适用的冷却期。该人员担任的职务不同,冷却期的长度也不同,具体来说,某人员适用的冷却期应当根据该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前所担任的职务来确定。
例如,如果某人员担任某个审计客户的项目合伙人三年,之后被调离该审计项目组二年,则该人员最多只能继续担任该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二年(即五年减去累计的三年)。在此之后,该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冷却期的规定。
(4)在冷却期内,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②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审计项目组或审计客户提供咨询;
③负责领导或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监控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
④执行上述各项未提及的、涉及审计客户且导致该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职责或活动:与审计客户高级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重大或频繁的互动;对审计业务的结果施加直接影响。
许老师
2021-07-31 14:39:00 3629人浏览
勤奋可爱的学员,你好:
是这样的,这两句话的意思是,在作为关键合伙人的五年任期之内,并不是在冷却期,如果担任项目合伙人之后,针对同一项目冷却两年才能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比如甲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度担任某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如果其在2021年度被委派担任同一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将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也就是说甲注册会计师于2023年可以担任同一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累计满五年之后,根据相关审计准则适应的情形,进入冷却期
您再理解一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交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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