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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问 不用首席合伙人人批准吗?

第五问 不用首席合伙人人批准吗?

治理和领导层信息与沟通 2024-08-09 00:25:48

问题来源: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职业道德主管合伙人、监控与整改合伙人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并定期与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沟通,由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统一向首席合伙人进行报告。
(2)项目合伙人在执行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质量管理体系是如何为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提供支撑的。
(3)事务所定期对每个项目合伙人选取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业务质量检查。对于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为两年;对于其他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为四年。
(4)审计分部主管合伙人在本分部范围内统一分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审计分部主管合伙人担任项目合伙人的项目,由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负责分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5)在特殊情形下,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经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批准,项目之间可以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该安排应当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否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查看完整问题

韩老师

2024-08-09 10:24:16 169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是不需要的,教材原文如下:

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例如,在同一年度内,由A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B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B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A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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