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曾负责审计甲公司2013年度至2015年度财务报表,之后调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担任乙公司2016年度至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乙公司是甲公司不重要的子公司。
(2)审计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的父亲在丙公司持有重大经济利益。丙公司为甲公司不重要的联营企业,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3)审计项目组成员C曾担任甲公司成本会计,2018年5月离职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同年10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负责审计固定资产。
(4)甲公司聘请XYZ公司提供人力资源系统的设计和实施服务,该系统包括考勤管理和薪酬计算等功能。
(5)甲公司是丁公司的重要联营企业。2018年8月,XYZ公司接受丁公司委托对其拟投资的标的公司进行评估,作为定价参考。丁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6)甲公司研发的新型电动汽车于2018年12月上市。甲公司在ABC会计师事务所年会上为其员工举办了专场试驾活动,并宣布事务所员工可以按照甲公司给其同类大客户的优惠价格购车。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年修订)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不考虑过渡期安排),并简要说明理由。
陈老师
2024-08-18 14:41:38 271人浏览
禁止的商业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举例来说,这些商业关系可能包括:
1.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为该客户执行高级管理活动的人员共同开办企业;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与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上述关系一般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同时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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