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源:
(1)审计项目团队成员B注册会计师的妻子因继承其祖父的遗产获得甲公司股票2万股,承诺将在有权处置这些股票之日全部出售。
(2)C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6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之后调离甲公司审计项目组,负责监控ABC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的客户关系。
(3)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从事咨询业务。2021年4月,乙公司与XYZ公司合资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W公司,主要从事人工智能系统开发服务。
(4)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聘请XYZ公司为其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提供信息系统的设计服务。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承担丙公司下属各公司的财务职能。丙公司不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5)D注册会计师曾担任甲公司2017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未参与甲公司2021年审计,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3月5日对外发布。D注册会计师于2021年12月1日辞职,离开ABC会计师事务所加入非审计客户P公司。2022年3月10日,D注册会计师离开P公司加入甲公司,担任甲公司财务总监。
(6)审计项目团队成员E曾担任甲公司负责合并报表的主管会计,2020年12月离职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10月加入甲公司审计项目组,负责审计甲公司海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是否可能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规定的情况,并简要说明理由。
王老师
2022-09-23 16:53:48 1950人浏览
首先注意商业关系的主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其次是商业关系一般都涉及商业利益,如果没有商业利益的合作,一般不认为是禁止的商业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团队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由于商务关系或共同的经济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举例来说,这些商业关系可能包括:
1.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为该客户执行高级管理活动的人员共同开办企业;
2.按照协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与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上述关系一般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同时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3.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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