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为何视同销售?
此处课程讲解中有说到,增值税是对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进行缴税的。那既然视同销售业务是否应该同时满足“流转”和“增值”两个条件?如果应该同时满足,那么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并未实现货物的流转,应该不能视同销售行为呀?
问题来源: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业务 |
发生情形 |
是否视同销售 |
|
代销 |
委托代销:将货物交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 |
|
受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
|||
货物移送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
√ |
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 |
× |
||
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 |
|
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对外:投资、分配、赠送 |
|||
购进的货物 |
对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
|
对外:投资、分配、赠送 |
√ |
【要点提示】
视同销售本质上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但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定义了“视同销售”的概念。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业务,需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丁雪
2023-07-10 10:00:56 727人浏览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同学可以这样理解,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货物本来是要出售的,这样国家会收到税,但是你没有销售,而是改变用途用于个人消费和集体福利,这样会导致税收流失,国家为了防止各单位钻这个空子,所以才会制定出这个政策。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相关答疑
-
2024-11-16
-
2024-10-02
-
2024-08-07
-
2023-11-09
-
2023-09-25
您可能感兴趣的中级经济师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