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对外捐赠税务和会计上如何处理?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不含税售价为100000元,成本为60000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2023年)视同销售为什么不确认收入?
问题来源:
类型 | 账务处理 | |
随同货物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属于销售货物,取得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
周转使用、收取押金的包装物 | 一般商品 | (1)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销售其他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 |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
包装物销售检查时应注意: ①审查包装物收入有无计税 ②审查包装物的押金金额是否正确 ③审查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
张老师
2024-08-28 18:11:50 326人浏览
因为存在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虽然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入,但在税法上被视为一种销售行为,因此需要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正确的会计处理是: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该科目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同时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以冲减存货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反映应交的增值税。虽然捐赠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在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需要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捐赠等方式逃避税收,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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