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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0000-5000×10-27000-40000)×10%-2520-3150=2630(元)。
张老师
2024-11-13 10:06:04 163人浏览
工资、薪金所得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200000-5000×10-27000-40000)×10%-2520-3150=2630(元)。
这里的各个金额含义如下:
200000元:这是张某1~10月累计的工资收入。
5000×10=50000元:这是张某1~10月的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累计10个月。
27000元:这是张某1~10月累计的专项扣除,包括社保、公积金等。
40000元:这是张某享受的子女教育和婴幼儿照护扣除费用,2*2000*10=40000。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时不得减除,应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00000-5000×10-27000-40000)=83000元:这是张某1~10月的应纳税所得额。
83000×10%=8300元:这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和对应的税率(10%)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2520元:这是张某在之前月份已经享受的速算扣除数的累计。
3150元:这是张某1~9月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8300-2520-3150=2630元:这是张某10月份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
希望这样的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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